行業資訊
專項債券額度如何下達?具體步驟是什么?
專項債券額度的下達遵循“資金跟著項目走”的原則,需經過國家、省、市(縣)三級審核與分配流程,具體步驟如下:
一、額度下達流程
項目儲備與申報
地方政府需將符合專項債投向領域(如交通、能源、農林水利等)且收益覆蓋本息的項目錄入“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”和“地方政府債券項目庫”,并完成立項、可研、環評等前期手續。
省級初審與國家審核
省發改委會同財政廳對項目進行初核,篩選符合條件的項目清單提交國家發改委、財政部。國家發改委初審通過后,向財政部反饋項目清單。
財政部核定額度
財政部根據國家發改委反饋的項目清單,結合地方債務風險、財力狀況、項目成熟度等因素,核定全國專項債券總限額,并分解至各省份。
省級分配至市縣
省財政廳會同發改委,根據省內各市縣的項目需求、債務風險等指標,將額度分配至市(縣)。例如,內蒙古要求優先保障在建項目,額度分配不低于本地區總額的50%。
二、額度分配原則
正向激勵導向
額度向項目準備充分、收益平衡能力強、資金使用效率高的地區傾斜,避免“撒胡椒面”式分配。
風險防控約束
高風險地區(財政部紅色、橙色預警地區)原則上不得申報新項目,確需支持的跨區域重大工程需經省級政府特批。
動態調整機制
對已下達額度超過1年未開工的項目,省級財政可收回額度并調劑至其他地區;對在建項目續發債券開通“綠色通道”,無需重新申報。
三、特殊政策支持
試點地區自主權:部分管理基礎好的省份(如經濟大省)可開展“自審自發”試點,項目通過省級審核后可直接發行,無需國家層面復審。資本金比例提升:專項債券用于項目資本金的比例上限由25%提高至30%,支持新興產業、傳統基建升級等領域。
四、時間節點要求
發行時限:債券發行后,財政部門需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下達至市縣,并督促項目單位加快支出進度,避免資金滯留。年度調整: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項目集中申報,次年1/4/7/10月補充報送,確保額度分配與項目進度匹配。
通過上述流程,專項債券額度從國家審核到市縣落地形成閉環管理,既保障資金精準投向重點領域,又強化風險防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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